武夷山某茶叶店侵犯“正山小種”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行为案
某茶叶店侵犯“正山小種”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行为案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店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将产自外地的七款红茶盛装在显目标注有“正山小种”字样的箱子里对外销售。经查,涉案的七款红茶产地均在松溪县,并非产自武夷山。当事人在涉案红茶外包装上使用“正山小种”标志也未获得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正山小種”系武夷山市茶叶科学研究所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的茶,且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经过比对,涉案红茶外包装上标注的“正山小种”标志与“正山小種”仅在最后一个汉字有繁简体区别,其他基本无差别。综上,涉案红茶确定为侵犯“正山小種”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及第三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涉案茶叶及作出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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