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某茶业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茶叶行为案
某茶业有限公司经营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的预包装茶叶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经营有五款预包装茶叶,其在茶叶产品的小泡袋封口处标注上生产日期,但当事人经营的前述预包装茶叶的最终销售单元形态为外包装礼盒,而外包装礼盒上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3.2、3.11、4.1.7.1的规定标注上生产日期,导致消费者购买时无法辨认和识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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