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行为案
某茶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行为案
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茶叶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生产场所的各功能区域已擅自进行了改变,且与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不符。检查当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处罚,责令当事人30日内完成整改。在规定期限后,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并未按照规定要求完成整改。据此,当事人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处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我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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