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某茶叶所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行为案
某茶叶所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行为案
经查,当事人因未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生产经营的茶叶产品信息及时上传至“福建省食品生产经营追溯管理系统”一事被我局责令改正,并被处以警告。之后,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没有按照规定及时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处罚情形,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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