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海县普洱茶电子商务营销要点提示及勐海县普洱茶生产规范指引
26日,云南省勐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勐海县普洱茶电子商务营销要点提示》和《勐海县普洱茶生产规范指引》。其中提出,茶叶生产企业应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
勐海县地处云南省西南部,西部和南部与缅甸接壤。该县是世界茶树原产地的中心地带和普洱茶主产区,享有“普洱茶产业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中国茶业百强县”“中国普洱茶第一县”等美誉。
《勐海县普洱茶生产规范指引》提出,茶叶生产者应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的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茶叶生产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过程控制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生产(销售)台账;茶叶生产企业生产加工茶叶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茶叶生产者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茶叶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茶叶生产企业接受委托加工茶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勐海县普洱茶电子商务营销要点提示》提出,普洱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质;普洱茶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在营销活动中对性能、功能和产地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不得违规广告代言。
普洱茶电子商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信息,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不得冒用普洱茶注册商标标识、专利号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侵犯普洱茶注册商标、专利和地理标志专用权;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普洱茶电子商务经营者取得市场主体资质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勐海县普洱茶生产规范指引》
《勐海县普洱茶电子商务营销要点提示》
为进一步规范普洱茶电子商务营销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现对勐海县普洱茶电子商务营销经营者作以下提示:
一、普洱茶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取得市场主体资质,并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相关许可证照信息。
二、普洱茶电子商务经营者营销的普洱茶产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事项。不得经营无标签、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者标签、说明书中含有虚假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茶叶。
三、普洱茶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营销活动中对性能、功能和产地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发布虚假广告,发布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广告,不得违规广告代言。
四、普洱茶电子商务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有关信息,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及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普洱茶电子商务经营者在营销活动中不得冒用普洱茶注册商标标识、专利号及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不得侵犯普洱茶注册商标、专利和地理标志专用权。
六、普洱茶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不得采用“傍名牌”,冒用域名、企业名称、姓名、网名、网页、网址,虚假宣传商品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营销活动。
七、普洱茶电子商务经营者取得市场主体资质后,应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