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茶叶)
案例01 深圳一某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和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市市场监管局福田监管局对深圳一某堂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销售未标注生产日期食品、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等多个违法行为立案查处,作出警告、罚没合计5.695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对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处以罚款金额10%的处罚。
经查实,当事人在销售一款“致纯 普洱茶(熟茶)”和“千瓯雪·2015弯弓古树(晒青毛茶)”时,将茶叶初制日期标注为生产日期,属于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情况。当事人在销售另一款茶叶“千瓯雪 普洱茶(熟茶)紧压茶”时,仅标注了原料生产日期,属于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情况。
根据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茶叶的生产日期应为包装日期,而不是初制日期。因普洱茶讲究年份,如何认定茶叶的生产日期,茶叶初制日期能否作为生产日期标注等问题尤为重要。本案的办理,为普洱茶生产者和销售者的标签规范指明方向,也为广大茶叶消费者进行了消费提醒和普法宣传,对规范茶叶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具有典型意义。
来源:深圳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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