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经》四之器
《茶经》全书分为上中下3卷,共10章节,具体来说,上卷三节分为“一之源”“二之具”“三之造”。中卷一节,为“四之器”。下卷六节,分别为“五之煮”“六之饮”“七之事”“八之出”“九之略”“十之图”。
四之器陆羽在此章中详细描绘了煮茶和饮茶时使用的各种器具,从煮水的风炉、鍑(铁锅),到盛茶的碗、舀水的瓢、搅拌的札等,每一种器具都被赋予了特定的功能和美学价值。他不仅描述了器具的外形、材质(如铁、瓷、竹等),还强调了它们在茶道仪式中的作用和摆放的艺术。
卷中
四之器
风炉(灰承):筥 炭挝 火筴 鍑 交床 夹 纸囊 碾(拂末) 罗合 则 水方 漉水囊 瓢 竹筴 鹾簋(揭) 碗 熟 盂 畚 札 涤方 滓方 巾 具列 都篮
风炉(含灰承):以铜、铁铸之,如古鼎形。厚三分,缘阔九分,令六分虚中,致其污墁。凡三足,古文书二十一字:一足云:“坎上巽下离于中”;一足云:“体均五行去百疾”;一足云:“圣唐灭胡明年铸。”其三足之间,设三窗,底一窗以为通风漏烬之所。上用古文书六字:一窗之上书“伊公”二字;一窗之上书“羹陆”二字;一窗之上书“氏茶”二字,所谓“伊公羹、陆氏茶”也。置滞(土旁)[土臬],于其内设三格:其一格有翟焉,翟者,火禽也,画一卦曰离;其一格有彪焉,彪者,风兽也,画一卦曰巽;其一格有鱼焉,鱼者,水虫也,画一卦曰坎。巽主风,离主火,坎主水,风能兴火,火能熟水,故备其三卦焉。其饰,以连葩、垂蔓、曲水、方文之类。其炉,或锻铁为之,或运泥为之。其灰承,作三足铁柈抬之。
筥:以竹织之,高一尺二寸,径阔七寸。或用藤,作木楦如筥形织之。六出圆眼。其底盖若莉箧口,铄之。
炭挝:以铁六棱制之。长一尺,锐上丰中。执细头,系一小 ,以饰挝也。若今之河陇军人木吾也。或作槌,或作斧,随其便也。
火筴:一名箸,若常用者,圆直一尺三寸。顶平截,无葱薹句鏁之属。以铁或熟铜制之。
鍑(音辅,或作釜,或作鬴):以生铁为之。今人有业冶者,所谓急铁,其铁以耕刀之趄炼而铸之。内抹土而外抹沙。土滑于内,易其摩涤;沙涩于外,吸其炎焰。方其耳,以令正也。广其缘,以务远也。长其脐,以守中也。脐长,则沸中;沸中,末易扬,则其味淳也。洪州以瓷为之,莱州以石为之。瓷与石皆雅器也,性非坚实,难可持久。用银为之,至洁,但涉于侈丽。稚则雅矣,洁亦洁矣,若用之恒,而卒归于铁也。
交床:以十字交之,剜中令虚,以支鍑也。
夹:以小青竹为之,长一尺二寸。令一寸有节,节以上剖之,以炙茶也。彼竹之筱,津润于火,假其香洁以益茶味。恐非林谷间莫之致。或用精铁、熟铜之类,取其久也。
纸囊:以剡藤纸白厚者夹缝之,以贮所炙茶,使不泄其香也。
碾(含拂末):以桔木为之,次以梨,桑、桐、柘为之。内圆而外方。内圆,备于运行也;外方,制其倾危也。内容堕而外无余木。堕,形如车轮,不辐而轴焉。长九寸,阔一寸七分。堕径三寸八分,中厚一寸,边厚半寸。轴中方而执圆。其拂未,以鸟羽制之。
罗合:罗末,以合贮之,以则置合中。用巨竹剖而屈之,以纱绢衣之。其合,以竹节为之,或屈杉以漆之。高三寸,盖一寸,底二才,口径四寸。
则:以海贝、蜗蛤之属,或以铜、铁、竹匕、策之类。则者,量也,准也,度也。凡煮水一升,用末方寸匕”,若好薄者减之,故云则也。
水方:以稠榜木(原注,音胄,木名也。)槐、楸、梓等合之,其里井外缝漆之。受一斗。
漉水囊(17):若常用者。其格以生铜铸之,以备水湿无有苔秽、腥涩之意;以熟铜、苔秽;铁,腥涩也。林栖谷隐者,或用之竹木。木与竹非持久涉远之具,故用之生铜,其囊,织青竹以卷之,裁碧缣以缝之,细翠钿以缀之,又作油绿囊以贮之。圆径五寸,柄一寸五分。
瓢:一曰牺、杓,剖瓠为之,或刊木为之。晋舍人杜毓《荈赋》云:“酌之以匏”。匏,瓢也,口阔,胚薄,柄短。永嘉中,余姚人虞洪入瀑布山采茗,遇一道士云:“吾,丹丘子,祈子他日瓯牺之余,乞相遗也。”牺,木杓也。今常用以梨木为之。
竹筴:或以桃、柳、蒲葵木为之,或以柿心木为之。长一尺,银裹两头。
鹾簋(含揭):以瓷为之,圆径四寸,若合形。或瓶、或缶。贮盐花也。其揭,竹制,长四寸一分,阔九分。揭,策也。
熟盂:以贮熟水。或瓷、或砂。受二升。
碗:越州上,鼎州、婺州次;岳州上,寿州、洪州次。或者以邢州处越州上,殊为不然。若邢瓷类银,越瓷类玉,邢不如越一也;若邢瓷类雪,则越瓷类冰,邢不如越二也;邢瓷白而茶色丹,越瓷青而茶色绿,邢不如越三也。晋杜琉《荈赋》所谓:“器择陶拣,出自东瓯”。瓯,越州也,瓯越上。口唇不卷,底卷而浅,受半升以下。越州瓷、丘瓷皆青,青则益茶,茶作红白之色。邢州瓷白,茶色红;寿州瓷黄,茶色紫;洪州瓷褐,茶色黑;悉不宜茶。
畚:以白蒲卷而编之,可贮碗十枚,或用筥。其纸帊以剡纸夹缝令方,亦十之也。
札:缉栟榈皮,以茱萸莫木夹而缚之,或截竹束而管之,若巨笔形。
涤方:以贮洗涤之余。用楸木合之,制如水方,受八升。
滓方:以集诸滓,制如涤方,处五升。
巾:以絁布为之。长二尺,作二枚,互用之,以洁诸器。
具列:或作床,或作架。或纯木、纯竹而制之;或木或竹……,黄黑可扃漆者。长三尺,阔二尺,高六寸。具列者,悉敛诸器物,悉以陈列也。
都篮:以悉设诸器而名之,以竹蔑,内作三角方眼,外以双蔑阔者经之,以单蔑纤者缚之,递压双经,作方眼,使玲成。高一尺五寸,底阔一尺,高二寸,长二尺四寸,阔二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