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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茶叶无法返还 质权人被判赔偿

2025-01-15 栏目: 茶叶经营

 

借款人为获得还款宽限期,送来普洱茶进行质押,三年后质权人却无法将茶叶物归原主。近日,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合同纠纷,判决质权人向借款人赔偿损失。   

法院查明,2017年,孙某向张某借款230余万元。截至2018年7月,孙某仍拖欠本金及利息170万元。为了向张某清偿债务提供担保并获得还款宽限期,孙某向张某交付了13箱普洱茶,作为借款的质物。   

由于孙某一直未偿还借款,2021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孙某偿还剩余借款。案件审理过程中,孙某当庭称其交付给张某的13箱普洱茶,是某茶行销售的某品牌2014年曼庄种类普洱生茶,每箱6筒,每筒7片,每片357克,张某亦当庭确认收到茶叶的事实。   

该案一审判决作出后,孙某提起上诉,2021年12月,双方在二审中达成和解,约定孙某在和解协议签订当天向张某支付借款本息及律师费共95万元并撤回上诉,同时孙某将此前交付的其中5箱茶叶赠予张某,张某需在和解协议签订后3日内将剩余8箱茶叶返还至孙某指定场所。   

之后,孙某多次向张某催要茶叶,但张某一直推脱,仅返还1筒7片茶叶,剩余47筒329片未返还。无奈之下,孙某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按照起诉前其购买同品牌2014年曼庄种类普洱茶价格赔偿损失,共计100万余元。   

张某辩称,质物并非2014年曼庄种类普洱茶,并当庭提交了一箱普洱茶,但孙某否认是涉案普洱茶。关于茶叶的价格,孙某提供其于签署和解协议前一周内销售8箱同品牌2014年曼庄普洱茶的银行交易流水,可见每件售价87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双方此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案证据可以显示质押的茶叶是某品牌2014年的曼庄普洱茶,张某应当赔偿329片普洱茶对应价款。   

根据孙某于签订和解协议前一周内销售8箱同品牌2014年曼庄普洱茶的银行交易流水,该时间与损失发生的时间接近,且该出售价格并未超出案涉茶叶作为质物担保的债权数额,因此参照该价格,法院判决张某应赔偿孙某损失68万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承办法官表示,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接收质物的债权人即为质权人,质权人负有保管质物的义务。本案中,孙某将普洱茶叶作为质物交付给张某,但张某并未妥善保管,应当对孙某进行折价赔偿,折价标准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值确定赔偿标准。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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