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
各乡、镇人民政府,英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有关单位:
《英山县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4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英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5月9日
英山县促进茶产业高质量发展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提高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进一步 推动我县茶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省委农办关于实施十大行动推动茶产 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鄂农组办发〔2023〕1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每年统筹安排资金2000万元,设立茶产业高质量发展 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全县茶产业发展,兑现相关奖补政策。
第二章 奖励扶持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 推进现代茶园建设
( 一)支持低产茶园改造。对市场主体新建无性系良种茶园连片30 亩以上的奖补1000元/亩,老茶园改种换植无性系良种茶园连片30亩以上 的奖补1500元/亩,老茶园台刈改造并增施有机肥达到50亩以上的奖补500 元/亩。
( 二)支持智慧茶园建设。规上企业报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连片 100亩以上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信息可查询、质量可追溯、一品一 码全程可视化的智慧茶园,验收合格后,按照实际投入的50%进行奖补, 最高不超过50万元。
( 三)支持地方良种选育。对取得省级以上以“英”字冠名的新品种 审定登记证书的企业,每个品种奖励20万元。
( 四)支持“两品一标”认证。对新认定为有机茶、生态低碳茶、绿 色食品茶的市场主体,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2万元。
第四条 提升茶叶加工水平
( 一)支持企业进规。鼓励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企业生产、
加工、销售行为。对首次纳入规上工业统计库(不含退规企业重新进规) 的 “新建投产”企业和 “非新建投产”企业,当年分别给予10万元、8万 元奖励。对当年新增的规上工业企业,次年营业收入增长15%及以上的再 奖励8万元,第三年营业收入增速保持在15%及以上的再追加奖励10万元。
( 二)支持整合升级。对一年内整合、兼并、重组、新建或改扩建清 洁化加工厂房面积达到600m²以上,购置智能化、清洁化、标准化生产线 达到1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80万元以上(不含财政专项资金扶 持投入),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新进规企业(须重新办理“一证多址” 或 “一证管多坊” 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经验收合格的奖补150万元。对 规上企业一年内购置智能化、清洁化、标准化生产线达到100万元以上,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80万元以上(不含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投入),对照上 年度加工产值增速达到10%以上的,经验收合格的奖补150万元。支持进规 企业技改扩能,对照上年度加工产值增速达到10%以上的,奖补10万元。 (本年度获得专项扶持的企业不再重复享受此项政策。)
( 三)支持新产品开发。对新引进、新开发茶衍生产品并在英山境内 生产,单品年销售额达到300万以上的企业,奖补10万元。
第五条 打造茶叶特色品牌
( 一)支持品牌宣传推介。以“英山云雾茶”品牌代表英山参加各级 名优茶评比创优茶事活动,获得国家级特别金奖、金奖的单位(企业、协 会或个人,下同),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特别金奖、金奖的 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获得市级金奖的奖励1万元;对获得省级地理标 志大赛或品牌大赛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和 1万元。
( 二)支持品牌旗舰店建设。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在省、市级以 上城市开办英山云雾茶品牌旗舰店,面积超过100m²并正常营业一年以上 的,每店分别奖补20万元、10万元;对将地理标志商标及产品参展和在大
中城市开设实体店的社团组织或企业,按有关规定补助活动费用,每次补 助不超过5000元。
( 三)支持品牌创优。对被新认定为英山云雾茶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 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产品、中华老 字号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被新认定为湖北精品、湖北省优 势商标、湖北老字号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主管部门审批同 意后,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的制茶大赛, 被评为制茶大师(金牌工人)的个人,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第六条 鼓励标准示范创建
对主导起草发布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 业或组织,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被认定为“湖 北精品”标准先进性评价的企业产品(服务),每项补助1万元;对承担 国家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 万元、5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扶持项目,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核验 收,审核验收结果报县政府审定后兑现奖励(补助)资金。
第八条 本办法中的相关扶持政策若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按照“就 高不就低” 的原则执行,但不得重复奖励或补助。
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一年。